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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取消绝大多数药品政府定价
2015/5/5


2015年05月05日 11:40:48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安蓓、赵超)记者5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这次改革是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顶层设计,由原来的政府‘单只手’管制药品价格转变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相关政府部门的角色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通知》强调,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
 
  在相关配套机制方面,《通知》明确,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并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同时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详细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详细
 
新华时评: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适逢其时

  长期以来,我国对药品价格实施政府定价。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定价对抑制药品价格过快上涨,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政府定价的弊端日益凸显,甚至出现政府管控越多某些药品的价格就越高的奇怪现象,还助长了医疗腐败,让百姓啧有烦言,视条件相对成熟放开政府定价,由市场主体自由竞争,成为社会的普遍呼声。>>>详细